
人/民民/主专/政在宪/法上的演变
现行宪/法第1条规定,“我们国家是人/民民/主专/政的社会主/义国家”。人/民民/主专/政理论是中/国共/产/党总结革/命实践的宝贵经验而确立,是对马/克/思列/宁主/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。
早在1935年,毛/泽/东于《论反对日本帝国主/义的策略》中提出了“人/民共和国”的口号及其各项政策。
关于“民/主国家”的论述,1944年2月2日《新华日报》曾发表社论——《论选举权》,文章指出,“选举权是一个民/主国家的人/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、起码的政治权利……如果人/民没有选举权,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,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/主国家,决不是民治国家……凡是真正的民/主国家,就必须让人/民享有选举权。”“……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,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,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,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。”
1948年6月,在党中央发出的《关于重印<左派幼稚病>第二章前言的通知》中,首次使用了“人/民民/主专/政”这个的概念。后来毛/泽/东在多次著述,特别是在1949年“七一”社论《论人/民民/主专/政》一文里,对此作了精辟的系统论述。毛/泽/东的论述为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。
1949年,作为开国时期大宪章的《中国人/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规定:中华人/民共和国是人/民民/主专/政的共和国。它的序言写道:“中国人/民民/主专/政是中国工人阶/级、农民阶/级、小资产阶/级、民族资产阶/级及其他爱国民/主分子的人/民民/主统一战线的政权,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,以工人阶/级为领导”。这当然与现行宪/法第1条规定的人/民民/主专/政并不完全相同。即使是1954年宪/法,那里写的人/民民/主专/政,也与现行宪/法第1条规定的人/民民/主专/政不完全相同。虽然1954年宪/法所表现的阶/级力量对比关系与共同纲领相比,巳有较大的改变,但1954年宪/法通过的那个时候,我国还存在着民族资产阶/级,这是不争的事实。资产阶/级的存在也就是他们同现行宪/法之间的差别所在。不过,无论是现行宪/法,或者是1954年宪/法还是共同纲领,它们有两个根本点是相同的,即:第一,这个政权都以工人阶/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;第二,这个政权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,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,向着一小撮与人/民为敌的反动势力实行的专/政。
1956年9月,刘/少/奇代表中共中央在“八大”《政治报告》中指出:在中华人/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“人/民民/主专/政实质上巳经成为无产阶/级专/政的一种形式。” 这意味着新中国成立后,人/民政权已经执行着消灭剥削、消灭资产阶/级,建设社会主/义的任务。所以它实质上是无产阶/级专/政。另一方面,新中国由资本主/义到社会主/义的过渡,基本上是以和平的方式完成的。民族资产阶/级是在联合、团结的过程中被改造,最后被消灭的。所以这个政权在形式上仍然是人/民民/主专/政。
然而,1956年9月以后,“人/民民/主专/政”一词在文件、报刊以及讲话里,很快被抛弃了,而普遍代之以“无产阶/级专/政”来表述我国的政权。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/法的第1条,都规定我国是“无产阶/级专/政的社会主/义国家”。这不能不是“左”倾思潮泛滥的反映。尤其在“文化大革/命”时期,诸如“念念不忘无产阶/级专/政!”、“无产阶/级专/政万岁!”等,成了一般场合必呼的政治口号。当时,党制定了“四个存在”、阶/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错误路线,形成了“无产阶/级专/政下继续革/命”的错误理论。1975年宪/法还把毛/泽/东同志说的“无产阶/级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在各个文化领域的专/政”制作成《总纲》第12条。诚然,无产阶/级专/政是马克思主/义的精髓。但是我国“文化大革/命”搞的那一套,形式上看似极端重视无产阶/级专/政,而实际上却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/义的基本原理,因此给当时的社会造成了混乱。这是应该引以为训的。
我国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,于1982年颁布了现行宪/法。宪/法第1条明确规定,中华人/民共和国是“人/民民/主专/政的社会主/义国家”。彭/真同志曾于1982年4月22日,在五届全国人/大常/委会第23次会议上所作的《宪/法草案的说明》中,言及恢复使用“人/民民/主专/政”时指出:“现在的规定,更确切地符合我们的国情和阶/级状况,也可以避免对无产阶/级专/政的曲解。”
共和国最后一次修改宪/法是在2004年。对“人/民民/主专/政的社会主/义国家”并没有改动。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把“保护私有财产”写入了宪/法,为“物权法”的出台扫平了道路!
“60大寿”将近,也该还“人/民民/主专/政”一个公道了!
: 天下



